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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的政綱詳細地列出了具體政策,為香港建立起穩健的經濟,及為廣大的香港民眾改善生活和加強保障。然而,我們需要有一個民主普選產生的政府,這些政策才能順利得到推行。事實上,現行制度是我們面對的管治問題的一個主因,急需推行民主才能解決。反對民主的人說:「民主不是萬靈丹。」這無疑是對的;但民主可以提供解決社會問題的方法,而這套方法是建基於相信人民。現時的特區政府無法運作,因為它不信人民,結果得不到人民的信任。

以下我列出我對政治架構的建議。我相信這套建議是行得通的。其中絕大部分是針對2012年,而有關2012年實施的建議,全部不涉及修改《基本法》。 我相信若能落實這些建議,特區政府的民主程度已能大大提高。 涉及修改《基本法》的小部分,主要屬長期的理想,2012之後可以繼續爭取。

我對民主的支持,是建基於相信人民的原則。


 第一部份:普選時間表

 
我的時間表十分清楚:不遲於2012實施雙普選。我會竭盡所能,令中央了解這是確實可行,對香港有利的方針。
 
(a) 行政長官選舉
 
  2012
  • 2012年最低限度要市民手中有票,一人一票自由選舉行政長官,提名委員會不作任何「預選」或篩選剔除合資格的候選人。
  • 現時的選舉委員,經下列改革,演變為提名委員會:
    (i) 加入相當數目的直接從公眾選出的委員;
    (ii) 以減低提名門檻至50,開放競爭。
  長遠目標
  • 平等而普及的民主選舉原則上不需有提名委員會存在。我會在適當時候再提出修改《基本法》的建議。
 
(b) 立法會選舉
 
  2012
  • 功能界別的存在,是不公平地賜給一小部分人更大權利,令既得利益者壯大,妨礙社會的健全發展。
  • 我看不到有任何妥善公平的方法選擇式地分期取消功能議席,所有方法都是只令情況更加複雜混亂;我主張全部一起廢除。
  • 專業和商界人士可循地區直選繼續參與和貢獻;他們的利益可藉政黨及其他諮詢組織發出聲音。
 

 第二部份:自由而公平的選舉

 
為了加強自由而公平的選舉,我會推行下列政策:
 
  2012
  • 推動法律改革及公共政策,給予政黨更大的發展空間及法律地位。
  • 檢討現時地區直選的分區大小,考慮縮小選區,令議員與選民關係更加密切。
  • 考慮同時設立以團體為基礎、大選區的比例代表制選舉;選民可投兩票。
 

 第三部份:行政立法關係

 
現制之下,民選的議員只有否決政府建議的消極權力,沒有提出建議的積極權力,甚至做不到真正監督政府。這個制度令雙方都一事無成。我建議作下列改革:
 
(a) 加強立法會
 
  2012
  • 立法會議員應有更大空間提出法案及政策建議;如果有需要得到行政長官的同意,行政長官在正常情況下應表示同意。
  • 不應以涉及公帑運用的理由,令議員的良策無法提出。
 
(b) 互相配合、互相合作
 
  2012
  • 應考慮行政長官及立法會選舉時間上的配合。
  • 此外,若需要某些問責官員有專門知識,可自立法會外物色。
  • 問責官員應在一套真正的問責制下,受立法會監管、向立法會負責。
  • 除了在十分特殊的例外情況之下,問責官員不應自公務員之中選拔。
  • 禁止行政長官維持政黨身分的限制應該取消。
 
  長遠目標
  • 行政長官應自民選的立法會議員之中,選任他的大部分內閣成員。這個做法涉及修改《基本法》第79條;在現制之下,行政長官應委任這些議員為行政會議成員。
  • 問責局長由行政長官委任已經足夠,中央任命一層應可取消,這方面涉及修改《基本法》,須先爭取中央同意。
 
 

 第四部份:公務員體系

 
  2012
  • 我的宗旨是加強公務員的專業性和中立身分。公務員與政界身分的問責官員之間應有一堵防火牆。以政治前途吸引公務員改變角色是不應當的。
  • 在我的行政架構中,公務員的職責會有清楚的界定。
  • 公務員是專業人士,操守受紀律約束,而非政治彈劾。
  • 高層公務員的招聘應對外開放,以鼓勵創新而防範封閉的官僚文化。
  • 高薪養廉,以多得鼓勵多勞,公務員應得到具吸引力的薪酬,但不能大幅脫離市場水平。
 

 第五部份:區議會

 
  區議會應是地區民主政府的核心和民主政府的典範。
我的政策如下:
 
  2012
  • 區議會應在地區設施上擁有真正的職權,同時應得到所需的資源以履行職務。
  • 非選舉產生的官員不能成為區議員,但可以擔任提供意見的角色。
  • 取消委任制,所有區議員須由選舉產生。
  • 應容許區議會之間的合作,以助推動涵蓋全港的政策。
  • 加強區議會與立法會的合作。
  • 改革地區政府的決策過程,容納活躍的民間參與及諮詢。
  • 區議會應逐漸改變以服務個別選民為主的角色,加強對區內服務的策略、管理及政見的職能發展。
 

 第六部份:諮詢及法定組織

 
  2012
  • 我會開放委任各個諮詢組織成員的權力。專門的組織應有權物色及委任他們認為適當人選,但委任的準則應只看客觀因素,不應以政見為選擇原則。
  • 我會確保整個遴選過程公平、透明,而堅守任期應不超過六年的守則。
  • 我會發出諮詢公眾的守則。
  • 我希望「市民委員會」的概念多在本港普遍實施,負責向部門反映公眾設施的受歡迎程度。
  • 我們需要設立法定機構,監察政府部門的運作。他們應得到足夠權力完成任務,但同時
  • 互相制衡的原則也須實踐。
 

 第七部份:坐言起行

 

以上的建議大綱全部是切實可行的,而整體效果只不過是令香港的制度與其他世界城市的標準看齊。

為什麼現任的行政長官那樣不願意訂立一個清晰的普選時間表?

怎能會有人認為香港應有一流的經濟,但政制卻是十分落後?

難道香港人不值得信賴?去選自己的政府?

爭論應結束了,現在需要的是行動。我有行動的決心。

 



      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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印製日期: 二零零七年一月十五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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